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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海大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

青海大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

 第一章  总  则

第一条  为贯彻落实教育部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(2017年修订)和《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条例》,提高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的制度化、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,深化学生综合素质评价,完善学校体育工作评价机制,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树立“健康第一”的指导思想,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全面推进素质教育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第二条  从2017—2018学年开始实施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(2017年修订),同时停止执行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(试行方案)》。

第二章  组织管理

第三条  学校成立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,由校体育工作委员会成员组成,负责领导、组织和监督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实施工作。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体育部。

第四条  教务处会同体育部负责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实施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协调工作;体育部负责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的具体测试工作;各学院(系)配合体育部负责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的测试组织工作;后勤管理处医务室负责现场医务监督和指导。

第五条  教务处、体育部、各学院(系)要把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实施工作纳入工作计划,要专人(辅导员)负责此项工作,要督促和指导学生进行体质测试,上好体育课,加强日常煅炼,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和了解自身体质健康状况。

第六条  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多种锻炼形式,增强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,包括体育课、早操、课外体育锻炼、体育竞赛活动等。

第三章  测试项目与评分标准

第七条 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项目包括男、女生各七项必测项目(附件2、3、4)和两项加分项(附件5)。

第八条  通过体质健康测试,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,激励学生积极进行体育锻炼,提高自我保健意识和体质健康水平;全方位了解学生身体形态机能和运动技能,充分掌握学生的体质状况,为学校的体育教学与学生管理提供参考依据。

第九条  按照各测试项目的测试结果及评价指标(附件1、2、3、4、5)对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进行综合评定。每个测试项目按百分制计分。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。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(附件1)乘积之和组成,满分为100分。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,满分为20分。

第四章  测试方法与测试组织

第十条  学生体质健康的测试方法按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中的有关要求执行。

第十一条  全校本科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每学年进行一次,一般安排在新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,9月份至10月底进行。测试工作在教务处和体育部统一安排下,由体育部负责组织实施。

第十二条  测试前,测试教师要向学生讲清测试规则和安全要求,要检查场地、器材是否符合安全要求。

第十三条  测试前,测试教师要检查和了解学生的身体健康情况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测试的学生,可向所在学院(系)提交免试的申请,并填写《青海大学免予执行<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>申请表》,经校医务室医生证明,体育部核准后,可以免予测试。所填申请表一份存入学生档案,一份体育部留存。对确实丧失运动能力、免予执行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的残疾学生,仍可参加三好学生等评优评定。毕业时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成绩可记为60分,但不评定等级。

第五章  等级评定与登记

第十四条  各测试项目的测试结果由体育部汇总后,按照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,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。90.0分及以上为优秀,80.0~89.9分为良好,60.0~79.9分为及格,59.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。

第十五条  学校通过奖励与降低分数的办法加强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实施。奖惩分数每学年计算一次。

第十六条   本科学生一、二年级体育课成绩由课程成绩(90%)和奖惩分数(10%)之和登记;三、四年级体育课成绩由体测成绩(90%)和奖惩分数(10%)之和登记。

第十七条  属下列情况之一者,奖励5分,不同项可累计加分。1、早操、课外体育锻炼出勤率达到98%以上,并认真锻炼者;2、参与校级运动会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优秀运动员、体育道德风尚奖和受学校表彰的体育积极分子;3、获等级运动员称号者;4、参加校运动会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名次者。

第十八条  对体育课、早操、课外体育锻炼无故缺勤,一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的1/10者;或因病、事假缺勤,一学期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的1/3者。其等级评定应记为不及格,该学年体育课成绩最高记为59分。

第十九条  第十七条中的1项和第十八条中的早操的考勤锻炼情况,由各学院(系)辅导员(班主任)按规定进行统计和评定,并严格按规定提出奖惩分数,于每年4月初报体育部。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(体育部)要实时对各院系统计和评定情况进行抽检。

第二十条  第十七条中的2、3、4项和第十八条中体育课、课外体育锻炼情况由体育部各教研室按规定进行统计,并按规定执行每学年《标准》成绩的奖惩处理。

第二十一条  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由体育部负责记入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》。毕业年级学生体质健康的成绩和等级评定,按毕业当年得分和其他学年平均得分各占50%之和评定。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,在学生毕业时一并送学生处存入学生档案。

第二十二条  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不及格者,准予在本学年度补考一次,补考仍不及格者,则学年评定等级为不及格。测试成绩和评定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学生,以便指导学生科学合理地锻炼身体。

第二十三条  体育部负责对每学年的测试数据和评定等级进行统计分析,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,通过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将学校各年级学生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测试数据,报送至教育部“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”;负责每学年测试的原始数据和统计资料建档保存,并指定专人负责。

第二十四条  体育部要深入实际,调查研究,掌握第一手数据、资料,总结带有规律性的经验,为学校的学生体育工作的开展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。

第二十五条  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,也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。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,原则上要求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三好学生等学生评优评定;达到优秀成绩者,方可获奖学分。毕业时,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经补考评定仍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处理。因病或残疾学生,凭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可准予毕业(见第十三条)。

第六章  其  它

第二十六条  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实施工作的组织、测试、补测和统计均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,并按有关规定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。

第二十七条  学校在经费支出中应保证一定比例用于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实施工作所需的管理工作费用、宣传活动费用、设备设施的购置与维护费用等,并保证专款专用。

第二十八条  学校应对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实施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总结评比,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,以调动全体学生和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。

第二十九条  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解释权归学校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。

2017年9月